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
委托代理人翟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平 审 判 员 韩伟英 人民陪审员 尹义江
书记员:隰灵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