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与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
张良艳(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良艳,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了(2012)宁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原告周某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邢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良艳、张建双,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孙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周某支付工程价款。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材料,结算时扣除材料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进的材料均是由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实际提供给原告生石灰2972.03吨、水泥2966.211吨,单价均为每吨260元,原告诉称被告实际供给原告生石灰1322.85吨、水泥2283吨,被告多扣除了生石灰款418381.4元、水泥款177634.86元,就该争议原告提交了进料入库单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的上述辩称不能成立,依法应当给付原告多扣除的生石灰款和水泥款。原告周某称,施工过程中,路基工程由15公分变更为20公分,一步碾压改为二步碾压,但对该主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因此原告就该项工程变更而要求被告给付增加的机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本案原、被告一案,经本院审理并已作出判决,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对工程质量问题尚无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结论,因此本案对质保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工程价款596016.26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3107元,被告孙某某负担8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孙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周某支付工程价款。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材料,结算时扣除材料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进的材料均是由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实际提供给原告生石灰2972.03吨、水泥2966.211吨,单价均为每吨260元,原告诉称被告实际供给原告生石灰1322.85吨、水泥2283吨,被告多扣除了生石灰款418381.4元、水泥款177634.86元,就该争议原告提交了进料入库单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的上述辩称不能成立,依法应当给付原告多扣除的生石灰款和水泥款。原告周某称,施工过程中,路基工程由15公分变更为20公分,一步碾压改为二步碾压,但对该主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因此原告就该项工程变更而要求被告给付增加的机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本案原、被告一案,经本院审理并已作出判决,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对工程质量问题尚无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结论,因此本案对质保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工程价款596016.26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3107元,被告孙某某负担8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腾
审判员:葛建冲
审判员:解增勇

书记员:庆红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