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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睿与绿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绿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弄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江乔恩,经理。
  原告周睿与被告曹某、绿室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室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周睿诉称,2019年4月20日,原告付费参加由被告绿室公司在岚皋路XXX号举行的飞盘活动,在活动中,原告被被告曹某撞倒致伤。原告认为曹某撞倒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绿室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为原告购买保险,也未在活动中给予充分、完整的活动指导及安全保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律师费、公证费、机票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被告绿室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曹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告和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市长宁区,事发地为普陀区岚皋路XXX号,故本案不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曹某的住所地及被告绿室公司的注册地均不在本市长宁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本市普陀区岚皋路XXX号,故本案应有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付  琰

书记员: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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