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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周某

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良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中秋、人民陪审员涂华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木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两次出具借条共计45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现金借款,50000元是被告自愿上交的管某某,结合借条与借款承诺以及还款情况,被告周某向原告周某借款400000元,已偿还285000元,下欠1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周某理应偿还。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建房关系,借款实际是原、被告合作建房资金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撑,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某的借款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6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两次出具借条共计45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现金借款,50000元是被告自愿上交的管某某,结合借条与借款承诺以及还款情况,被告周某向原告周某借款400000元,已偿还285000元,下欠1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周某理应偿还。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建房关系,借款实际是原、被告合作建房资金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撑,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某的借款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周良文
审判员:夏中秋
审判员:涂华平

书记员:乐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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