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殿,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浙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与上海华浙外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周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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