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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上述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被上诉人和原审原告之女。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法、原审原告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被上诉人王成法、原审原告邓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是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告周某辩称原告邓某某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查,邓某某没有在民事诉状上签名或捺印,故对被告周某辩称的该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周某占有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涉案拆迁房屋为原告王成法与邓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修建,双方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故原告王成法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告王成法作为户主根据拆迁政策将该房屋以自然分户(户籍未分户)的方式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被告周某依照协议已领取补偿款,现原告王成法诉请被告周某返还相应的款项,且被告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款项未作处理,故一审予以支持。被告周某辩称原告王成法申请分户的行为系赠与,一审认为,原告王成法一家是三代同堂居住,申请分户进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由被告周某直接领取拆迁补偿款目的是为最大利益地享受国家拆迁补偿政策,同时也是基于当时与被告之间系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并没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周某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辩称原告王成法申请分户的行为系赠与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周某依照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381870元,考虑到房屋搬迁补助费2569元、临时过渡补助费14400元、签协议奖金10000元,具有人身属性,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同时原告王成法自愿表示放弃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周某应返还原告王成法房屋拆迁补偿款2549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成法房屋拆迁补偿款25490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元、申请费2429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杨权
审判员 杨燕
审判员 王茜

书记员: 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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