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段某某
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
被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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