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周某与被告章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依职权追加潘玲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后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周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苏晓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