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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碧玉街186-7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宏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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