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峰、张万启,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告:阮红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阮某某、阮红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云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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