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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496.50元,减半收取2,248.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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