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496.50元,减半收取2,248.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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