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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赤城县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赤城县妇幼保健站,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永进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占明,该院院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赤城县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周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乔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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