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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柳某,女。
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九零以南1幢1号。
法定代表人索斌,职务经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3月14日,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4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现原告多次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始终未还,故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且以上证据客观合法,应确认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柳某系邻居关系,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因收购水稻需要资金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17年6月12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约定借款金额145,000.00元,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12日共7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未付利息20,300.00元,且约定三方如果发生纠纷,由鹤岗市向阳区法院管辖。后因被告未按期结算利息,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20日,根据周某某诉前保全申请,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4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对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质证,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某与二被告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周某某按照约定借给二被告145,000.00元,后原告周某某向二被告多次催讨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借期由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12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借款1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保全费1,370.00元,合计2,970.00元由被告柳某、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光辉

书记员:鲍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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