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红,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伟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马伟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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