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本案中,一审法院仅查明郭晋涛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晋涛于2013年5月21日向陈某某借款50万元,但并没有查清郭晋涛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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