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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某某等与周某某、尤金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钮圣虓(周玉珺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彦。
  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周玉珺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尤金某、周妍、周骏、周玉妹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5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周玉珺于2018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周某某、周玉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周某某、周玉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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