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国锋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吴 浩
书记员:王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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