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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
花有兰
周乃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
代表人张建国,该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花有兰。
被告周乃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花有兰、周乃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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