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
花有兰
周乃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日桥,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
代表人张建国,该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花有兰。
被告周乃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宜张高速公路第三标段葛洲坝集团项目经理部、花有兰、周乃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