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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某、王秀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无业。
被告王秀某,无业。
被告周敏,无业。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秀某、周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静、被告周某某、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王秀某系夫妻关系,周敏系周某某与王秀某之子。周某某与周某某系兄弟关系。2005年1月1日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大北村委会与周某某签订承包荒地合同,双方约定:“……大北村村民委员会将北门外变电站北侧十二亩荒地出让给周某某承包开发(其中包括输电铁塔五座、避雷针两座及高压线路占地约三亩)。……承包期暂定叁拾年(200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2010年4月8日,周某某(甲方)与周某某(乙方)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一、乙方周某某与春光乡大北村委会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春光乡大北村北门外变电站北侧十二亩荒地的合同虽由乙方单独与春光乡大北村签订,但甲、乙双方共同承包的,权利义务由甲乙两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前期投资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由乙方与宣化电力实业公司签订租用协议的租赁费归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对此地的收益权、使用权等一切合法权利,如遇国家占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此地位于宣化胜利北路东头,新宣化变电站一侧面积约6.4亩场地一处,内有建筑面积450平米库房一处,平房8间租给宣化电力实业公司,租赁费用由乙方周某某收取,自2010年10月22日起,此租赁费归甲方周某某所有,北门外变电站北侧12亩基地的剩余部分的收益归乙方周某某所有。……”。另查明,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北路东头、新宣化变电站一侧面积约6.4亩场地一处(内有库房一处,平房8间),现由王秀某、周敏居住并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周某某及周敏的答辩、承包荒地合同复印件、周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协议原件、本院与王秀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大北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地合同证明周某某承包北门外变电站北侧十二亩荒地的合法性,周某某对合同中的12亩荒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010年4月8日周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照履行。根据协议,周某某享有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门外变电站北侧6.4亩场地一处(内有库房一处、平房8间)的使用权、收益权,但周某某享有对上述场地的承包经营权。王秀某辩称周某某与周某某所签协议其不知情属于无效协议,无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某、王秀某、周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门外变电站北侧6.4亩场地一处(内有库房一处、平房8间),并交由周某某使用、收益。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某某、王秀某、周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芸茹

书记员: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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