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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任大某、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纯(原告之女),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任大某、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私下和解,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金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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