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施绪云
何同海
袁丁(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死者江国栋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39号。
负责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绪云。
委托代理人:何同海。
委托代理人:袁丁,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第三人施绪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本案与(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案件有关联性,且汉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令,施绪云返还周某某42200.33元。故本案无需进行实质性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令,施绪云返还周某某42200.33元。故本案无需进行实质性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吴金芳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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