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婷婷。
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慧,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东大街。
负责人宋琳,行长。
本原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卢婷婷、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书记员:刘洪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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