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与向群海、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向群海
汤某某

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群海,男。
被告汤某某,男。
原告周某诉被告向群海、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喻宏伟、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群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群海有义务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汤某某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债权,其约定逾期利息月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向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期间自2013年10月1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汤某某连带承担被告向群海上述第一、二项还款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向群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由被告向群海、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群海有义务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汤某某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债权,其约定逾期利息月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向群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周某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期间自2013年10月1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汤某某连带承担被告向群海上述第一、二项还款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向群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由被告向群海、汤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杨
审判员:高京汉
审判员:马庆国

书记员:汪袁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