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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付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系被告付某某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某、杨某某、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杨某某、被告杨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付某某、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邬玉明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2015年3月19日按月支付2%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付某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期三个月,被告杨某某、杨柳同时为付某某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付某某、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于6月23日到庭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杨某某、杨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付某某逾期未还,应当承担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责任,被告杨某某、杨柳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200000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赔偿原告周某实现该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某某、杨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付某某、杨某某、杨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佑和 审 判 员  杨 舒 人民陪审员  谭春燕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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