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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吴某某与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群,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琴,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吴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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