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吕方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现金23万元,并由被告郭某某出具借据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索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周某出具了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辩称已偿还部分借款,因原告不予认可,且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郭某某所借债务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3万元。
上述应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郭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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