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王景艳(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
白金中
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高文战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景艳,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佩,总经理。
被告:白金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辛海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白金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白金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白金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骅市金某运输有限公司、白金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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