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余祖海,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新海,男,生于1962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新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勇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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