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渭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某区。法定代理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张云利、白日阳,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市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小学,住所地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北街。法定代表人:李同革,职位:校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国,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李静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伯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某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谷军朝,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渭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伯枭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营养费3500元,共计12800元;2.被告石某某市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永壁西街小学四年级学生,2017年4月27日下午,学校放学后,原告离开教室下楼梯时,被告杨伯枭突然从后面将原告从楼梯上蹬下,原告周渭博失去平衡,从三级台阶摔下,当场嘴部大量出血,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原告法定代理人带原告到河北口腔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原告口中上前牙四颗牙齿松动、断裂,现共支出医疗费1500元。因原告尚未成年,牙根未发育完整,无法一次治疗完结,经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诊断,后续治疗费约43000元,另还支出了交通费等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学校里受到伤害,说明学校没有尽到监护及管理责任,被告杨伯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永壁小学承担连带责任。永壁小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某某市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小学辩称:1、2017年4月27日下午周渭博打扫班级卫生时,与杨伯枭嬉戏,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我校教师张某经过询问和处理后,陪同原告到村卫生所治疗。2、2016年11月1日我校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凡学校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原告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的损害如果有其他的侵权人的话,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铜冶镇永壁小学已经陪同原告进行治疗,进行了一定的管理责任。所以对于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原告的损失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没有证据支持的,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伯枭辩称:1、原告损害后果并非被告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4月27日下午打扫班级卫生时,原告和被告在楼道内嬉戏玩耍,原告在前面跑,被告在后面追,当被告追到楼梯门口时发现原告摔倒在台阶下,于是赶紧将其扶起,被告父母陪同原告进行治疗,垫付医疗费1168.53元。原告受伤与被告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主要因学校楼梯建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故被告不承担责任,永壁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垫付医疗费由学校返还;2.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被告永壁小学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在场,没有对原、被告嬉戏追逐予以制止,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被告永壁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渭博与被告杨伯枭均系永壁小学四年级学生,2017年4月27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在打扫卫生时打闹嬉戏的过程中,原告在楼道门口台阶摔倒,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杨伯枭家长陪同原告进行了治疗,垫付医疗费1168.53元,原告自付医疗费用520.8元。被告永壁小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医疗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周渭博与被告石某某市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小学(以下简称永壁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杨伯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渭博法定代理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云利、白日阳,被告石某某市鹿某区铜冶镇永壁小学委托代理人崔志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瑜,被告杨伯枭法定代理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谷军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主张从楼梯摔倒系被告杨伯枭踹倒所致,被告杨伯枭主张原告摔倒系因楼道湿滑自己摔倒所致,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周渭博是在与被告杨伯枭追逐嬉戏过程中受伤,二人作为四年级学生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原告周渭博在此过程中摔倒受伤,二人均有一定的过错。永壁小学在学生打扫教室的情况下,应当安排人员对于打扫教室的学生进行指导监督,保护学生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但事故发生时,永壁小学并未有人员在现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各方在此事故中的责任,被告杨伯枭承担50%的责任,原告周渭博承担10%的责任,被告永壁小学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伯枭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168.53元,原告周渭博自付医疗费520.8元,共计1689.33元,应由杨伯枭负担844.67元,永壁小学负担675.73元,周渭博自负168.93元,被告永壁小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返还杨伯枭323.86元,返还周渭博351.87元。根据原告实际受伤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营养费为35元/天×7天=245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按护工标准计算7天为60209元/年÷365天×7天=1154.69元,原告未构成伤残,本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杨伯枭应赔偿原告周渭博金额为(245+300+1154.69)元×50%=849.85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245+300+1154.69)元×40%=679.88元。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伯枭赔偿原告周渭博849.8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渭博679.88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返还原告周渭博351.87元;返还被告杨伯枭323.86元。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杨伯枭负30元,被告永壁小学负担24元,原告周渭博负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智勇
书记员: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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