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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娟因与段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淑娟
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赵玉华
孙立成(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唐某某
唐某
黄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淑娟,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赵玉华(系段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孙立成,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某,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唐某某,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唐某,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黄某某,住海伦市。
上诉人周淑娟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唐某某、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伦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淑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伦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淑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云楷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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