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淑凤(系死者宋国生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原告:宋某某(系死者宋国生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祥(系死者宋国生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凤(系宋祥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正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鸡西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城,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艳(系被告王正元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务,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小区105室。法定代表人:曲海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凤、宋某某、宋祥与被告王正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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