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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海某
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海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魏丙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周海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崔东岭独任审理。2014年3月24日开庭前,被告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原告的冀AU7335号车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了原被告就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就合同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交记载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合同纠纷内容的保险单。原被告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就合同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交记载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合同纠纷内容的保险单。原被告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海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

审判长:崔东岭

书记员:尹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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