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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茹宝(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
王淑玲
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茹宝,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玲,女,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桂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茹宝,被告王淑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王彦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双方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07年2月12日所订立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本案所涉迁西县瑞丰铁选厂经几次易手后已于2008年10月4日被注销。故原告以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违反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来院提起诉讼,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确认其与王淑玲于2007年2月12日《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双方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07年2月12日所订立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现本案所涉迁西县瑞丰铁选厂经几次易手后已于2008年10月4日被注销。故原告以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违反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来院提起诉讼,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确认其与王淑玲于2007年2月12日《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桂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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