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波,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静霞
书记员: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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