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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等与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43年11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周长柱之父)。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45年12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周长柱之母)。
原告:周某,男,生于2000年7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周长柱之子)。
原告:覃世春,女,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现住松滋市。(系周长柱之妻,亦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周某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287号。
法定代表人:梁本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柱与被告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长柱于2016年元月6日去世,原告周长柱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周某、覃世春参加诉讼后,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周长柱建设工程款善后事宜座谈意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海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海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周某、覃世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周某、覃世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周某某、张某某、周某、覃世春承担。

审判员 陈 荣

书记员:卢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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