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王守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绥中县平安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平安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马家村102线国道南侧。
代表人白瑞会,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
代表人李宏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枫,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守林与被告平安运输车队、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王守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王守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周某某、王守林自愿负担。
审判长 李振芳
审判员 梁莉
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
书记员: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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