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周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江府洲(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随州市富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廖某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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