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周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以原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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