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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杨柏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英才
范铁兵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柏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英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范铁兵。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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