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仕平,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发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沈华雄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
人民陪审员 易登强
书记员: 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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