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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李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李璠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与被告李璠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0元,减半收取计169.50元,由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与被告李璠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0元,减半收取计169.5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长:梁祖奎

书记员: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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