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菊花,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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