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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徐某
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胜

书记员: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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