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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偿还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起算止还款日期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舒某某2017年9月10日借原告周某某现金1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时间半年,月息2.5%。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还本金1万元,7月18号还本金2万元,共还本金3万元,下欠7万元本金。被告已付息至2018年7月10日止。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舒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安陆市人民法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舒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舒某某2017年9月10日借原告周某某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今借到现金10万元,利息为月息2.5%,期限为半年。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还本金1万元,7月18号还本金2万元,共还本金3万元,下欠7万元本金。被告己付息至2018年7月10日止。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在承诺的日期归还借款,拖欠不还,于法无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红卫

书记员: 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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