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周某
曹某某
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卫小明
张利民(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小明。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周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周某、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宜军,被申请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卫小明、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玉娟
审判员:董晓东
审判员:朱丽
书记员:赵哲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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