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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某、曹某某与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周某
曹某某
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卫小明
张利民(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小明。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周某、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周某、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宜军,被申请人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卫小明、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绥民一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玉娟
审判员:董晓东
审判员:朱丽

书记员:赵哲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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