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勇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义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标文,男。
原告周永明、裴某与被告上海勇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周永明、裴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明、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永明、裴某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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