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
杜开
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田静安,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杜开,系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总务主任。
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8月20日以需办理结算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特殊教育学校、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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