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金淼,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淼,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州市甲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书记员: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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