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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新淼、冀州市周村镇后新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金淼,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淼,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州市甲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冀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书记员: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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