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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张荣英
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荣英。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英、樊生,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签订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周某某作为案外人王平山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履行监护义务,故该协议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现王平山与前妻已合葬,协议约定的所附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已履行了协议中所附的义务,故上诉人周某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签订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周某某作为案外人王平山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履行监护义务,故该协议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现王平山与前妻已合葬,协议约定的所附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已履行了协议中所附的义务,故上诉人周某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鹏程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赵宏魁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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