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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协议履行5000000元出资义务。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与蔚县人民政府签订《蔚县胜利路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了合作经营,原、被告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前期投入占股28%,将蔚县大周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72%股份转让给被告,以后项目投资由被告承担,原告及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被告,被告应在变更法人代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出资5000000元注入公司账户,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直到现在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资。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原告周某某本人起诉,系他人在未经周某某授权情况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刘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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